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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越南政府发布了第60/2023/ND-CP号法令,对进口汽车及零部件的质量、技术安全和环保检验与认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令,被召回的汽车包括根据厂家发布的召回公告召回的汽车及应检验机构要求召回的汽车。检验机构根据具体证据和汽车质量、技术安全和环保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召回要求。
对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如存在技术缺陷需召回,进口商应当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在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的召回通知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完整在进口商和代理商的网站上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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