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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老挝企业法》和《投资促进法》,中国内地和香港公司可以设立各类实体,以扩展其在老挝的制造业务。下列三种实体,可以完全由外资持有,也最受外国投资者青睐。即:
有限责任公司(LLC);
分公司;
代表处。
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是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最常采用的商业类型。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至少需要两名股东和一名董事。在这种结构中,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借助有限責任公司,中国内地和香港公司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赚取收入和利润。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仅存在一名股东,则其法律地位将被改为独资有限責任公司。
根据投资的性质和公司所投资的行业,每个外资股东至少实缴资本125,000美元。
分公司
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投资者,也可以在老挝建立分公司。该实体被视为母公司的延伸,因此其经营范围由母公司的范围所确定,分公司可以从事创收活动。在老挝,该实体必须有一个独立于母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一个老挝当地的公司银行帐户。在老挝,通常只限在某些特定行业设立分公司來开展业务:航空业务,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在老挝开设分公司一般需时约10周。
代表处可开展的活动有限,不可从事商业活动(例如制造)或赚取收入的活动,只能用于收集市场资讯(例如进行市场研究或调查),以便为将來在老挝的制造业投资作准备。
设立代表处非常有吸引力,因为申领营业执照所需的最低实收资本非常低(50,000美元)。此外,即使整个过程大约需时10周,注册过程也非常简单。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並且只能续签两次。实际上,代表处在老挝的运作时间不能超过三年。除外资公司外,中国内地和香港投资者还可以选择通过其他三种方式扩大在老挝的制造业务:合资企业(与国内或其他外国投资者合作)、合作商业协议及公私合营 (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