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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罗夫斯克”超前发展区“先锋”工业园工业物流中心”建设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先锋”工业园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凡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外引进“先锋”工业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远东发展政策,和“先锋”工业园准入门槛,并在“先锋”工业园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原则上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 第一引荐者的认定。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先锋”工业园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者资格。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工业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金额为3.2亿人民币。
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逐步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2%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申请。凡在“先锋”工业园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注册资金到帐后方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发放引荐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先锋”工业园招商部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1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先锋”工业园招商部审查核实后, 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研究决定;(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兑现。
(1 )对“工业物流中心”建设投资项目,将分两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
第一阶段:项目设立后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注册资金到帐验资后,凭引荐者(公司)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先锋”工业园招商部,经工业园领导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50%作为项目荐奖励;
第二阶段:项目建设完成正式投产时,凭以上所列材料和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2》报“先锋”工业园招商部,经工业园领导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5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引荐项目的奖金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第一引荐者。
第五章 奖金来源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从工业园资金中支出,不影响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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