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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面积超过 1 万平米, 或建筑物高度(从地面算起)超 23 米需设置自动喷铃系统。
除以上这2项常识外,投资者们还需要了解更多有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开发的法律法规——IEAT关于第103/2556号公告,如下: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
第103/2556号公告
关于工业园区内商业经营者土地开发的规定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于2013年颁发了关于修改工业园区土地开发的规定法案,具体内容如下:
撤销下列规定:
(1) 工业园管理局于1993年6月7日签发的第64/2536号关于工业园园区土地开发一般规定的公告;
(2) 工业园管理局于 1995年10月30日签发的第95/2538号,关于工业园区土地开发一般规定(修订)的公告。
在本公告中有关名词定义为:
“IEAT”指泰国工业区管理局。
“工业园区”是指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工业园区。
“工业区”是指一般工业区或IEAT保税区。
“经营者”是指获批准在工业园区内使用土地和经营的人。
“土地地块”是指根据产业评估委员会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土地分配计划,已开发为可供任何经营者出售、出租或租售的区域。“办公室”是指用作商业经营者办公室或处所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
“工厂”指根据有关工厂法之规定被用作工厂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
“住宅建筑”是指通常在白天和夜间都用于居住的建筑,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
“商业建筑物”是指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商业服务的建筑物。
“联排房屋”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组成的一排建筑,这些单元由相邻的墙壁连接,大部分由防火材料制成。
“空间”是指一个没有建筑或房屋覆盖的区域,这可能是安排建设一个池塘,游泳池,废水池,废物收集区域,中央废物收集区域或室外停车场,包括建有高度不超过1.2米的房屋或建筑的区域。
“合道/分道”是指在同一或不同水平上有两个以上车道相交、合并或相邻的交通行车道。
“管架”是指为了生产而建的专门用于管道的架构。经营者需负责管理未开发的土地,以确保土地不会出现麻烦或妨碍他人。
经营者不得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改造为池塘、盆地或沼泽,但为改善环境的技术需要并经工业区管理局(IEAT)书面许可的除外。
经营者不得在工业园区的地块内打地下水井。
经营者不得私自将土带出自己的地块,但经工业区管理局书面许可的除外。
经营者不得在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或拆除任何建筑物,经工业区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经营者不得建造任何居住型建筑物在工业区,临时性建筑除外,该临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且施工完成后需尽快拆除。
经营者不得擅自违背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更改土地划分,除非向工业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并获书面批准,且更改土地划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对公共系统、便利设施 、土地使用规划造成影响。
经营者在自己地块内开发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留有不少于该地块30%的空间。
经营者在建筑施工、改造、拆除或改善土地经营时如对工业区公共系统设施造成损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改进,补救或根据工业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经营者应当在其地块内,为建筑面积每240平方米提供至少1辆车的停放区域。不足240平米部分以240平方米计算。就本条款而言,停车位数量以数量较多为准。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使用有毒物质,化学物质,易燃物质,爆炸性物质或任何其它有害物质时,应当合理安设储存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上述原材料。
经营者应根据电力局的相关规定在其地块内的指定位置安装变压器及室内配电室,以及户外照明系统。
工业区内的建筑建设或改建应符合以下标准:
(1) 高度不超过12.00米的建筑物,其外柱、外墙与围栏、地块边界线前方区域或者有出入口的一侧的间隙不小于6.00米;高于12.00米的建筑物,其间隙不得小于12.00米,建筑物的屋檐距围栏或者陆地边界线的间隙不得小于4.00米。建筑物高度测量应从道路或地面水平至建筑物顶部垂直测量。山墙、hip-roof建筑物,其高度应测量至顶层墙顶。
施工管架、变压器结构、警卫室、停车楼顶、小型气体减压站、神龛、旗杆等,可靠近陆地边界线施工。
(2)对靠近工业区道路的建筑物进行施工改造时,如非建筑物前方或入口,则建筑的外柱或墙栅栏距离土地边界线不得少于6.00米。
(3) 其他建筑物施工或改造时,该建筑物的外柱、外墙与该经营者土地界线的距离不得低于5.00米;其檐口距经营者陆地边界线的距离应当不低于2.00米,但在陆地边界线附近可以建造管架;但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
(4) 在土地地块内储水的水塔,其外缘或其外部构筑物的任何部分距离边界或围栏,应留有不少于5.00米的距离。
(5)结构体或建筑物不高于地面1.20米,位于工业园区后方道路的,距离围墙或边界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且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6) 高层建筑物和特殊的大型建筑物,依照建筑管理法的规定留间距。
(7) 工业区以外的住宅、联排、商业建筑,按照建筑管制法的规定留间距。
经营者的办公大楼,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残疾人或老年人便利设施。
如经营者计划在地块边界建造靠近或紧邻园区道路的围栏,则必须为高度不超过地面2.00米的透明围栏。围栏下半部分可以为不透明围栏,但不透明部分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20米。样式须符合工业区管理局相关标准,或与此前已获工业区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者使用同样样式。
工业区管理局专为防洪而设的围栏,应当按照工业区管理局的规定施工。
经营者不得在地块内建造任何与工业园区内的主要道路相连的进出道路。除非该地块没有其他进出道路,或有任何其它必要的理由,工业区管理局将根据工程安全性为主要考量依据,将该情况作为个案进行考量。
经营者应在自己所有的地块内铺设宽度不少于6.00米的汽车出入道路。单向车道宽度不得小于4.00米,且必须有清晰地出入口标识,并且不得对附近其它地块的交通造成影响。
如果经营者设多个入口和出口,则每两个出入口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00米,除非必要或无法实现上述规定的情况,IEAT将作为个案进行考虑。
工业区管理局规定仅批准在工业园区内建造出入口。
如经营者的地块位于园区道路的角落位置,则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除非必要或无法实现上述规定的情况,工业区管理局将作为个案进行考虑,但最低不得小于20.00米。
在园区内修建出入口,如需经过开放性水利系统或水管时,经营者应按照工业区管理局规定的或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经营者应在其建筑物或地块内制定污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排放系统的总体规划,该规划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排放系统的排放池:
(1)污水排水系统应与雨水排放系统完全分离;
(2)从建筑物或地块雨水排放系统排出的雨水必须易于净化。如属封闭管道,则每隔不超过8.00米及每一个转弯处均须设一个贮水池。此外,在将雨水排放到工业园区的雨水排放系统之前,应在易于检查的位置设置雨水排放监测池和格栅;
(3)从建筑物或土地所排放出的所有类型的废水,须排入工业园的中央污水处理系统。且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废水质量应符合工业区管理局规定的将废水排入工业园区中心废水处理系统的一般要求;
经营者需要配备一个初始的污水处理系统,在将污水排入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前进行净化处理,经营者应当在自己地块内安排足够的土地用于安装污水处理系统。
经营者应该配备蓄水池,准备至少够1天使用的应急蓄水量,以应对突发情况或附近区域修葺、整修等情况影响供水。
经营者在其高于其他经营者土地水平的地块内安排填埋的,应当保证足够的排水量,防止对其他经营者或拥有附近地块的第三方造成困扰或影响。
经营者地块内的一般堆填不得高于该地块前方的道路平面或该地块前方的人行道平面,但不包括建筑楼层平面。
对以建造工厂内道路为目的的填埋,填埋高度不得超过地块前道路高度50厘米 , 除非必要或无法实现上述规定的情况,工业区管理局将作为个案进行考虑。
经营者有责任在其地块内种植多年生的树木,树木覆盖率不得低于每莱地1棵树,和树木高度不低于1.50米,应当在提交工业区管理局的申请施工许可中明确标明。
经营者开发建设、改造、拆除建筑物或进行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与工业园区经营有关的活动,应当依照建筑管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经营者提交在工业区内建设、改造、拆除建造的施工申请,如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提交申请,等待工业区管理局批复的,视为按此公告的规定执行, 工业区管理局将根据此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在政府宪报刊登之日起计30天后生效。
2013年11月20日
泰国工业区管理总局局长
Verapong Chaiperm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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