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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北京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通告》明确,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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